劳动关系协调师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对象
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核心课程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教学环境
教学体系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报名截止
11月中旬
考试时间
12月26日
行业前景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