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是根据建设部、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及建设部《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而制定的证书管理办法.
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具有管理、经济、法律和建筑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能在房地产、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的应用性人才。
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人教专[1998]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协调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为**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教学环境
适合的岗位有: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饭店、商厦、写字楼物业经营管理工作;
3、企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4、社区规划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5、房地产开发与营销的具体服务工作。物业管理人员在身体素质方面,必须身体健康,能精力充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