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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将会发展为真正的“三权分立”

2014-03-03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股份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义务体系,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管理的权限。公司治理结构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利害关系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司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的大化。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股东会)、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的权利是相互制衡的,使得公司能够正常有效的运行。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近日,五粮液被证监会调查让五粮液集团走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声势浩大的讨论。

五粮液集团于9月9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是于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五粮液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调查通知书。新浪合作媒体报道:受此影响,五粮液股票午后开盘便急剧下滑,一度跌停,当日成交量2.3亿股创历史记录,成交额达到51亿。9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五粮液存在“三宗罪”:1)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2)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3)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五粮液事件看,目前五粮液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包括相关法律制度和公司的体制不完善、对公司的监管不力、公司的运营结构不合理等是五粮液问题的几个主要原因,而根本原因是因为公司管理的“三权合一”。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股份制企业普遍出现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五粮液的问题进一步要求各个公司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形成适用于中国企业的合理公司治理结构。

1、不完整的监管体系:相关法律存在漏洞,以及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使得公司肆意践踏股民利益,无视股民的知情权

五粮液违背了股民权利基本的知情权,视股民权利于不顾,是违法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五粮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监管部门“无为”,导致五粮液长期用假账来骗取非法利润。证监会调查结果认为: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部分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资金作为正常货币资金予以反映,未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未在财务报表中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涉嫌虚增利润,在证监会介入调查后一再表明问题不大,给深套其中的普通投资者造成了数十亿元人民币的惨重损失。连续3年虚增利润,为何没有人管、没有人查呢?证监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年审是如何审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到底还有多少上市公司像五粮液一样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这其间欺骗过多少投资者?五粮液严重违法违规是事实,奇怪的是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能存在这么久,难免让人产生坏的联想:国资委监管不力或者沆瀣一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主要是因为这些上市公司、行业巨头对投资者影响非常大,一旦信息披露不完整、真实、准确,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到如今,如果连一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管理不好,能谈上公开、公平、公正吗?监管部门应该从五粮液事件中汲取经验,严格、有效地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混乱的体制: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股份,含混不清的母子关系突显体制问题

五粮液股份在1998年上市时,由于受到当时的上市额度限制,只能将部分资产装入上市公司,而其他未上市的部分资产则被组建成五粮液集团。在其后的经营过程中,由宜宾市国资经营公司控股的五粮液股份公司,集中于酒类生产的主营业务;而由宜宾市国资委全资拥有的五粮液集团,在为上市公司提供配套生产服务的同时,投资范围扩大到了物流、制药、装备制造等多元化领域,终成为由省国资委直管的四川省第六大国有企业。

尽管被外界普遍视为代管五粮液股份的“母公司”,但五粮液集团实际上并未持有上市公司的任何股权,因此也无法将上市公司收益纳入集团的经营业绩。因此,不难理解,通过巨额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就成为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却非“控股股东”的五粮液集团唯一的选择。

在过去10年中,国有上市企业中也曾屡屡发生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但像五粮液这样每年均出现高达数十亿元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几乎绝无仅有,就连监管部门也深感头疼。据五粮液股份公司披露,过去两年,每年的此类关联交易数额均为60多亿元。

在巨额关联交易的背后,则是上市公司利润与股东回报的降低。据2008年的年报显示,这一年共生产了7.58万吨五粮液系列酒的股份公司主营收入80亿元,与之齐名的茅台股份产量为2.5万吨,主营收入82亿元。在主营收入基本相当的情况下,五粮液股份的利润仅为24亿元,不足茅台股份53.8亿元利润的一半,其每股收益更是只相当于茅台股份的十分之一。而作为大关联交易方的五粮液集团则创下了销售收入300亿元,利税60亿元的历史佳绩。茅台股份与母公司2008年的关联交易仅为2亿元左右,而母公司通过5.3亿多股的控股权获得的股权收益高达20多亿元,身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自然有动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和投资回报率。而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五粮液集团要获得相应收益,则只能“不辞辛苦”地每年制造出高达数十亿元的关联交易。

与此同时,集团在对外宣传中,刻意淡化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的不同,在五粮液集团宣传资料中,许多经营内容介绍只提“五粮液”,而不作集团与上市公司业务的区分,使得外界对企业的经营业务常常产生混淆。

在“五粮液”这个统一的品牌标志背后,似乎隐现着两张截然不同的企业面孔:一个是连续15年蝉联中国酒业利税冠军,累计为国家上交利税近300亿的纳税先锋,并大规模多元化,从光电、制药到机械制造,无所不包;另一个则是坚守主业将白酒产能做到国内第一,但吝于分红回报,被市场投资者视为“铁公鸡”的上市企业。

在两张面孔背后,实质上却是两家以关联交易而非股权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独立企业: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股份。

3、不合理运营结构:违反企业管理规律的人事任命

除了关联交易之外,两家企业的另一条共同纽带则是人事任命。五粮液集团董事长王国春和五粮液股份公司董事长唐桥的任命均不是身为控股股东的宜宾国资委和国资经营公司所能决定,而是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并由四川省国资委直接任命。

实际上由上级决定的人事任命还不止于此,2005年2月,四川省国资委即以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刘中国担任五粮液集团董事会董事。1955年出生的刘中国身兼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五粮液供销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品牌事务部、品牌经销商事务部经理等多重要职,是控制整个五粮液销售体系的关键角色。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们并不能真正行使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因为很多董事本人并没有股份,董事长也不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和董事长其实就是政府派来的官员而已,因此,董事会只能代表政府的意图,无法代表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五粮液的董事会就是这样的典型,随着前任董事长王国春的退休,政府把副市长派到五粮液公司来当董事长,从来没有人考虑普通股民的利益。四川省国资委既没有尽到监管之责,也没有建立市场化的内部治理结构,他们掌握的人事大权,究竟达到了什么目的?

4、五粮液问题的根本原因:“三权分立”实质是“三权合一”

上市公司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权分立,它们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在实际运作中,很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不是严格的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合一。五粮液就是三权分而不立的典范,成为事实上的三权合一的集权化管理,这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对广大股东权益的严重威胁。

大公司,特别是股权结构复杂、股东人数庞大、公司业务多元化、管理部门繁多的上市公司,必须采取三权分立的制衡化管理模式,利于防止公司专制和腐败,**股东的权益。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没有几个是真正实行三权分立的公司,几乎都是形式上分权而实质上集权的三权合一的公司,上市公司腐败案频发,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

值得庆幸的是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点,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笔者认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经济人观念深入人心,公司治理结构将会发展为真正的“三权分立”管理模式,并且能够得到进一步得发展,终将会发展成为适合中国特色的治理结构—— 这种启示是血的教训而不是空洞的提示是如何监督的预警而不是等着长成脓包后的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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