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信息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地市财政部门以及已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仍可发放合格证书。2014年1月31日前,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培训机构应对已领用但未使用的合格证书进行登记、销毁,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省属会计人员无需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打印继续教育记录。省属会计人员如有需要,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自行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完成记录(样式见附件)。
三、各地财政部门可参照省属会计人员管理的做法,提高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