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同此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为的管理已经有法可依,而不仅仅依靠个别法院的自由裁判权。这不啻我国信息管理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引人注目的是,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司法解释第12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受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给昔日屡屡在网络上发酵的“人肉搜索”敲响了警钟。“人肉搜索”可谓双刃剑,网友曾言,“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一些个人的隐私被搜索出来,极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却可能是既不合乎情理,也不合乎道德,更不合乎如今的法律。
但是,人肉搜索又并非一无是处。在本次司法解释中,在严格管控人肉搜索的同时,也开了个口子,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什么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简言之,就是推动社会发展、建立公序良俗。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的专家表示:“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也就是说,若把人肉搜索用来反腐败,则是可行的。为何如此?官员掌握公权力,而公权力对应的便是公共利益,若官员滥用公权力,借助公权力来贪污腐败,则群众可以合法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反映到互联网上,也就可以展开以事实为基础、以反腐为维度的人肉搜索。
反腐当然要尊重事实,捏造、污蔑不是反腐,而是挟私报复,网民看到的、听到的也未必是真实的,如果打着反腐的旗号便可以罔顾司法边界,是要不得的。官员也有隐私权,即便这种隐私权受到身份的限制,但隐私权受限制不等于没有隐私权。如果靠猜想来反腐,这种反腐就是空中楼阁,而且很有可能误伤他人。这种误伤也许在旁观者看来无足轻重,但每一个误伤具体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头上,可能就比天还要大,甚至足以改写个人与家庭的命运。然而,如果证据确凿,人肉搜索却也可以给反腐提供利器,给公权力戴上紧箍咒,让公权力的使用不敢肆意妄为,也由此使群众的监督权得到了网络**。从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以来的实践来看,不少群众借用网络发声,主动监督官员,极大配合了中央反腐工作的推进,逼仄了某些官员对反腐工作表面支持、阳奉阴违、虚与委蛇的空间。社会公共利益从哪里来?完全可以从群众中来。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要注重社会公共利益,法治与公共利益相辅相成,社会发展必然充满更多正能量。